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衛疾控發[2008]3號
章 總則 條 為貫徹落實《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范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工作,保障農村飲水衛生安全,保障農村居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規劃》范圍內新改擴建設計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其他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分級負責。設計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衛生學評價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其他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設前的水源及建成后驗收性水質檢測由縣級或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涉及防病改水工程的,要對項目落實到病區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飲水安全工程年度投資計劃,在與發展改革、水利部門溝通的基礎上,制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工作計劃。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工作組,根據工程進度,通過參與工程技術審查、檢查、驗收和專題論證等開展工作。 第六條 評價結束后,工作組應當出具衛生學評價報告。 第七條 衛生學評價報告經組織實施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提交給當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衛生學評價 第八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工程覆蓋的范圍和病區類型;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衛生安全要求的落實情況,即工程衛生風險性評價;建成前水源及建成后驗收性水質檢測分析。 第九條 衛生學評價中的水質衛生檢測包括對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的檢測。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的水質衛生檢測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的全部常規指標。 第十條 水樣的采集、保存和運輸、水質檢測按照《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5750-2006)執行;水質分析結果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進行評價。 第十一條 衛生學評價報告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覆蓋的病區村、病區受益人口數、水源水質、水處理工藝、輸配水系統的衛生風險性評價、出廠水和末梢水水質分析及評價、供水單位水質分析能力評估等。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報告的規范性文本,由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局(全國愛衛辦)統一印制下發。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